律師分析:
有區別。一、對借錢方的要求不同。辦理房產典當,要求只能是房產一切者的本人才能辦理,不能由另外的人代辦。而房產抵押貸款而能是申請人本人,也能是房產一切人以外的人辦理。房地產典當轉移房地產的占有權,而房地產抵押不轉移抵押標的房地產的占有權。
二、辦理貸款的方式不一樣。辦理房產抵押貸款,只需要辦理抵押擔保的手續,而房屋能自己繼續使用。而辦理房產典當,相當于質押貸款,需要在房產典當的期間將房子封存起來,并置于典當行的監管之下。
三、能辦理的期限不一樣。房產抵押貸款的期限較長,大多數是能申請1-20年的房產抵押貸款的。而房產典當的期限則比較短,大多數是3個月至6個月。
四、評估方式不一樣。房產抵押貸款前期評估比較復雜,要求抵押的房子沒有產權糾紛,房子的產權要清晰,房齡要適合,要求借錢方有還款能力。而房屋典當一般不視察典當人是否有還款能力,主要是要求沒有產權糾紛,看房產的價值。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本辦法所稱抵押人,是指將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提供給抵押權人,作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抵押權人,是指接受房地產抵押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是指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后,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購房款,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